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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张恒等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张 恒,男,16级光电三班学生,学号为1608040315,本学期累计旷课达6学时;

陈般般,男,17级电子三班学生,学号为1708020309,本学期累计旷课达6学时;

张福金,男,17级电子三班学生,学号为1708020320,本学期累计旷课达6学时。

该几位同学违反学习纪律,累计旷课已达5-9学时,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科大政发[2010]78号)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经研究决定,给予张恒、陈般般和张福金同学通报批评处分。       

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