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17-06-07 来源:作者: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别是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深化学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学院学术管理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改革与发展相关重大事项的咨询和重要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是建立学院民主管理与自主发展、自我完善机制的必要组织形式。学术委员会行使对学院教学与科研等相关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和对非学术事务的咨询权,是学院非行政性质的最高学术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专家、学者在学科建设、师资培养、人才引进、教学与科研工作及学术水平评估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积极发挥专家、学者在治学和治院中的影响力,促进学院各项事业整体、持续、和谐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聘任、考核与管理。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程序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校特聘教授,身体健康;
(二)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的思想政治素质,具有指导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热情、责任心和能力;
(三)组成人员需覆盖各二级学科方向及相关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有代表性、有一定知名度、并关心学院发展的人员,45岁以下委员应占30%以上。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委员11人,总数为单数;秘书1人。学术委员会委员按学科专业和相关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教师人数多少分配实际名额,经自荐和他荐产生候选人(可比实际名额多提1名候选人),由各学科教师投票推荐;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学术委员会组成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产生。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任期一届四年,可以连聘连任,但连聘连任的总人数不得超过新一届学术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需做好学院的学术决策;主要职责如下:
(一)讨论研究学院学科规划、建设和发展等重大问题;
(二)讨论研究学院科研和教学等改革问题;
(三)对学院人才引进,教学和科研系列聘岗等提出具体方案;
(四)对学位点申报和建设、学科平台的申报和建设等工作提出建议;
(五)讨论研究学院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等事宜;
(六)对学院教师的学术成果进行鉴定或组织鉴定;
(七)对限项申报或需排名的学术奖项、科研项目、教改项目、人才项目等,由委员会形成推荐意见或排名。
(八)在对晋升职称的教师向学校上报推荐意见和排名。
(九)讨论学院或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请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一)与院党政联系会议共同确定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
(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保证会议正常进行;
(三)检查学术委员会建议、决议的反馈和落实情况;
(四)宣布学术委员会讨论结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一)学术委员会会议表决权;
(二)对学术委员会工作和学院工作具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权力;
(三)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术委员会决议;
(四)按时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相关活动,推动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 加强学术委员会自身建设。学术委员会委员要虚心纳善,尽职尽责,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如果所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者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连续二次以上(含二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空缺人选按本章程有关条款补选。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本人其他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损害了学校、学院声誉或权益,经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院批准,取消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所讨论的议题主要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和主任委员提出。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所提出的咨询建议或提案,由主任委员负责收集。有五分之二(含五分之二)的委员提出相同咨询建议或提案,以及提出举行会议的要求,主任委员就须召集会议。
第十七条 非学术委员会成员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可供学术委员会附议。不论学术委员会是否附议,都应该给当事人一个回应。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应到会人数必须达到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最终决议由会议充分讨论后形成,一般事项按少数报从多数的原则确定,重要事项要求与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委员表示赞成方能通过。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议讨论的议题,应注明附议人数或轻重缓急程度。学术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形成的评价或评估意见,应注明赞成或反对人数。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双方或多方人数接近难以表决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所通过的决议,是学院各项行政决策的依据,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决策,将由学院行政组织付诸实施。为尽可能避免学术委员会通过的决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理解上等原因遇到困难、或与其它相关文件相抵触,在学术委员会召开决策性会议时可邀请相关非学术委员会党政班子成员列席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应该召开一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通过,执行过程中,如需一般修改和补充,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如有原则性的修改需经学院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通过),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学术委员会。
湖南科技大学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