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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为加强实验中心实验室低值耐用品材料的管理,防止积压浪费,提高利用率,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订该办法:

一、凡价值<200 元(人民币)以下的固定仪器、仪表、用具、量具、家具等耐用品的存货数量一般不超过实验学生总数的15%(家具例外)。

二、低值耐用品属固定资产(凡学校购置、系自购、调拨、捐赠的)均应列入资产总账。

三、实验技术人员应按各类仪器、仪表维护要求,定期进行防潮、防尘、防锈和通电等保养工作。

四、仪器、仪表、工具应分别建立明细账或管理卡片,由中心专职保管员管理;器的说明书,性能参数资料是使用仪器的重要资料,各实验室要加强管理;使用时也应视同仪器办理相应手续。

五、各实验室必备的低值耐用品,由各实验技术人员向中心库房保管员办理领用手续;发现损坏、丢失等应及时报告实验中心主任,处理后应重新建账。

六、非本中心人员不得长期借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保管员有责任按期追还;无法追还的应责令其赔偿,并由中心上报学校按制度执行。

七、所有教学仪器的外借,均需经实验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未经中心主任签字不得外借,违者责任自负;校外单位借用,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借出仪器归还时,借用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员当面检查质量,清点配件;归还时若发现仪器有损坏或配件有丢失的,借用人应按要求填写报损清单,按相关赔偿办法处理。

八、每年年终实验室应将本年度仪器使用情况,包括维护、保养情况,自然损坏、人为损坏情况等、拟淘汰和报废的仪器情况,列表上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