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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赔偿制度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含被盗,下同)的,都要赔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实验技术管理人员及当事人的责任。

一、责任事故认定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操作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外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三)尚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轻率动用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四)由于指挥错误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五)由于管理不善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导致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六)由于失职导致火灾、水灾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

(七)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属于下列情况,可免于赔偿或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一)由于仪器设备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失。

(二)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的损失。

二、赔偿标准

(一)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损坏零配件的,赔偿零配件费;局部损坏可修复,其性能和精度未降低者,赔偿修理费和配件费;修复后,设备的性能、精度下降,按其下降的程度计价赔偿;损坏后无法修复的,按该设备的新旧程度折价或原价赔偿。丢失电视机、影碟机、照相机等家用仪器设备,按同一规格型号的现行市价赔偿。丢失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按其原价赔偿或不低于现行价的50%进行赔偿。丢失其他仪器设备,按其新旧程度赔偿。

(二)属于内外勾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除按仪器设备的原价赔偿外,按贪污论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开除公职

三、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

当事人或发现人要立即报告实验中心主任及学院专管领导、主管部门,属于被盗事故的,应立即向保卫处报案,并保护好现场,同时报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专业实验中心及单位领导要立即组织人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填写《湖南科技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

四、赔偿处理权限

(一)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由实验中心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进行处理,其处理结果报学校批准。

(二)损坏或丢失的仪器设备单价在5000元以上的,由学校组织专案组进行处理,其处理结果报学校批准。

五、赔偿方法

赔偿处理意见形成后,由各赔偿人所在单位依批文通知督促赔偿人到学校财务部门交纳赔偿金。如赔偿金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由赔偿人提出申请,写明付款计划,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可以分期付清或从工资中扣交。学生在毕业前必须付清赔偿金。对发生损坏、被盗的仪器设备,财务处要根据财产保险条款,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办理理赔手续,尽量减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