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创业教育

仪器借用与领用制度

一、教师因教学、科研需用的仪器设备,应开出实验工作单,经学院领导审批后上交实验中心,再由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后,由实工作人员向保管员办理领用或借用手续,并所借物品不得搬出实验室范围外使用。

二、公用仪器设备需随借随还,不得借故长期占用不还;违归者追究责任。

三、跨学院借用仪器、设备须由借用单位申请,实验中心主任核准后,办理借用手续;校外单位借用,需由校领导、学院领导及实验中心主任共同核准,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若有损坏按规定赔偿。

四、违反以上规定的领借用要求,保管员级实验技术人员应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