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关于给予丁峯等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峯,男, 17级物理班学生, 学号为1708010102,本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

乐,男, 17级物理班学生, 学号为1708010111,本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

李小强,男, 17级电子班学生, 学号为1708020212,本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


以上同学违反学习纪律,累计旷课已达10-19学时,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科大政发[2010]78号)第二章第九条第二款,经研究决定,给予丁峯三位同学警告处分。        


湖南科技大学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

二〇一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