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工作

关于给予张恒等同学通报批评的决定

恒,男, 16光电三班学生, 学号为1608040315,本学期累计旷课达6学时;

刘先勇,男, 17级物理三班学生, 学号为1708010301,本学期累计旷课达6学时。


以上同学违反学习纪律,累计旷课已达5-9学时,根据《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科大政发[2010]78号)第九条第二款,经研究决定,给予张恒同学通报批评处分。



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二〇一九四月二十八